張貼日期: 2020-11-12 16:30:23 點閱:546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施行細則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彰化縣補充規定。
四、公立高級中高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類別專長項目:(若排課後無該項代課缺額時,符合資格者將列冊候用)
類 別 |
項 目 |
備 註 |
薪津 |
一般代理教師 |
一般代理教師1名 |
一般代理教師甄選錄取缺額為本校實缺代理缺額。 |
依教育部規定任用核發代理教師月薪 |
※以上備取若干名,若有放棄或逾期未報到、新增缺額時,將由備取名單依序通知遞補。
叁、報名條件及資格:
ㄧ、基本條件:
(一)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第33條規定情事者。
(三) 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80079)」所列情事者。
二、特殊條件:
第1階段招考 |
1.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
第2階段招考 |
1.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3階段招考 |
1.持有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 |
三、報名資格相關說明:
(一)依民國
(二)持國外學歷者,應經教育部認可,並依據教育部
(三)凡未符報考資格條件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撤銷資格並無條件解聘。
肆、報名/考試時間及地點:
報考次序 |
報名時間 |
甄試時間 |
錄取榜示 |
第1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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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18日(週三)8:30-10:00 |
109年11月18日(週三)11:00起 |
109年11月18日16:00前。若未足額錄取,將公告第2次招考缺額。 |
第2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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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19日(週四)8:30-10:00 |
109年11月19日(週四)11:00起 |
109年11月19日16:00前。若未足額錄取,將公告第3次招考缺額。 |
第3階段
|
109年11月20日(週五)8:30-10:00 |
109年11月20日(週五)11:00起 |
109年11月20日16:00前。 |
一、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二、甄試地點及報到:考試當日請應考人於報到時間攜帶准考證、身分證至教導處辦理,演示及口試地點另行公告於教導處。 三、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彰化縣介聘天地網頁,應試者請逕行上網查詢,不得以通知未達提出任何異議。 四、成績複查於各階段限於放榜當日 17:00 前提出,需繳交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校人 事室申請,逾期恕不受理,每人以一次為限。 ※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補足甄選缺額後不再續辦,若第3次招考未補足缺額,得 視需要以第3次招考資格條件公告辦理後續招考。 |
伍、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費用:免繳報名費
三、報名程序:
(一)填寫報名表並加蓋私章。請將報名表電子檔(相片務必插入電子檔)先行寄送clairekao13@gmail.com以利作業。
請自行至下列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使用A4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
1. 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http://sfs.chc.edu.tw/boe/)
2.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3.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首頁(http://www.jses.chc.edu.tw/)
(二)繳交學歷及有關證件影本各乙份(一律以A4規格影印,依序裝訂成冊)。
證件影本包括:(請繳交證件正本查核)
1.國民身分證。
2.國小階段普通班合格教師證書。
3.畢業證書(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相關學歷證明及教育學分(程)證明書)。
4.其他報名所需相關文件。
陸、甄選方式:
一、甄選成績之計算:
口試佔50%(5-6分鐘),教學演示(8-10分鐘-限國語、數學任一科)佔50%,總計100分。
二、口試、教學演示,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三、口試、教學演示等有任一項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四、甄選成績相同時,以教學演示原始分數高者優先錄取,如教學演示及口試成績均相同
時,由公開抽籤決定之。
柒、錄取報到:
一、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公告錄取次一上班日(例假日順延)上午 10:00前攜帶身分證、教師證書及學經歷證件正本(驗後發還)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於報到後 7 日內繳交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懷孕或經合格醫師證明不宜照射者免附))。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 繳交證件、體檢表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未依限報到或取消錄取資格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經甄選錄取之教師,如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第 33 條之規定、有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4 條規定申請查閱,經查列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資料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並解聘之。
三、經甄選錄取人員由服務學校考核,其有不稱職、教學不力或隱瞞報考前之不良紀錄者, 依有關規定辦理。若發現證件偽造不實或未具教師資格者、無法辦理敘薪者,將註銷其資格,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捌、聘期:比照縣府分發 109 學年度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辦理。
一、代理教師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次年7月1日止(若有兼任行政者至7月31日)。
二、為維護教學品質及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凡經甄選錄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於 109學年度結束前
中途自行辭聘。
玖、附則:
一、 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請自行上網查詢(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jses.chc.edu.tw/))。
二、 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本校網站。
三、 身心障礙考生若有特殊需求,請於報名時主動提出。
四、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如有補充或更動事項, 將
公布於學校網站。
拾、本簡章經教評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
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109學年度
代理/代課教師教師甄試報名表
階段別:□第1階段 □第2階段 □第3階段 □第4階段 編號:
應徵項目 |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專長: ) |
甄選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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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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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月日 |
年 月 日 |
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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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黏 貼 二吋脫帽 半身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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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分 證 字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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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 役 |
□免服役 □服役期滿(退伍) |
婚 姻 狀 況 |
□已婚 □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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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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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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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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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學 歷 |
學 校 名 稱 |
院 系 科 別 |
修業起迄年月 |
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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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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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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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曾服務單位 |
職稱 |
起迄年月 |
曾服務單位 |
職稱 |
起迄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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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教師 證 書 |
證書階段別 |
證書類別 |
證書字號 |
發證日期 |
發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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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相關證件如有偽造、欺瞞及隱匿實情而致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 註銷錄取資格;其已聘任者,予以解聘,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 本人已充分瞭解相關規定,並願意遵守之 應考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應繳證件及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 請將資料整理後置於牛皮紙袋或信封內。(影本A4規格) □ (1)國民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 □ (2) 報名委託書(正本,僅委託報名時須繳交)。(非本人報名者適用) □ (3) 符合報考階段類別之合格教師證書。 □ (4) 符合報考階段類別之教師資格檢定及格證明書。 □ (5) 實習教師證書及符合報考階段類別之複檢證明書。 □ (6) 畢業證書及教育學程(分)證明文件。 □ (7) 本人最近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一式2張(1張貼於報名表,另1張貼於准考證)。 □ (8) 其他證明文件:證書、證件及其他教學相關文件(請用影本裝訂成冊,繳後不予退回)。 □ (9) 申請查閱資料同意書。 □ (10) 教學理念、簡要自傳及教案一式三份。 □ (11) 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限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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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料證件 收件人查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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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准考證 核發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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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報名表電子檔(相片務必插入電子檔)先行寄送clairekao13@gmail.com以利製作甄選資料。
申請查閱資料同意書
茲同意教師甄選主辦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加害人登記資料。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報名切結書
本人報考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自願切結如下: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 違反聘約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有「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第33條規定情事者。報考證件或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因尚在申辦教師證書中尚未取得報考階段類別之合格教師證書,經准予先行報考,錄取後若本人未能於109年8月15日前取得教育部核發與報考階段類別相符合之合格教師證書並攜至貴校接受審查時,願意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我已詳閱以上內容,瞭解並同意受同意書之拘束(請打勾)
此致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姓 名: (親自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准 考 證
姓 名(自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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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證號碼(主辦單位塡寫) |
請黏貼二吋相片 (與報名表相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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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自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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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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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 □第一階段:109年11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30報到 □第二階段:109年11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30報到 □第三階段: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30報到 □第 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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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時間 |
甄選場次 |
主試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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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開始 |
教學演示 自選單元教學 (限國語、數學任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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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開始 |
口試 資料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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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依網路公告規定之時間至各考場辦理報到(請留意應試順序及當日宣布之注意事項),3次唱名未到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二、教學演示時間為8-10分鐘(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
三、口試採委員提問方式,每名應試5-6分鐘。
四、教學演示場地除粉筆、板擦由試務單位準備外,其餘自備。
五、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正本及准考證準時報到。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六、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七、如遇特殊情況或屬個案性質之違規情事者,提列本校教評會討論議決。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
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茲委託 全權處理報名事宜,如有任何遲誤致無法完成報名手續,願自負一切責任。
此 致
彰化縣芳苑鄉建新國民小學
委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電 話:
受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託人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